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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春季招生

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23-03-25点击量: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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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考招生。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实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实行“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代码及全称:13151。宁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的学校名称: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学校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55号

第九条学校简介: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区唯一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设有建筑工程、管理工程、环境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工程、基础教学、马克思主义教研部等七个系,工程实践、工程测试、信息技术三个中心。开设了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智能建筑工程技术等24个自治区示范专业。涵盖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勘察、工程检测、工程安全、建筑材料、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建筑装饰、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建筑电气、智能建筑、水利水电、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是宁夏建筑业人才培养的基地和摇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建筑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宁夏大学生就业先进单位,银川市文明单位。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全国多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录、督导”的录取制度,在省级招生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按理工科、文史类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英语是学校的公共外语。

第十八条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备案加分或减分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投档采用“平行志愿”,原则是“分数优先,服从志愿”。先对考生进行排名,然后按照所报“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逐一搜索投档。

考生排名方式为:按照高考总成绩(统考总成绩与政策照顾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对同一科目考生进行排名。当高考总成绩(统考总成绩与政策照顾分数之和)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和分数进行排序。单科顺序排序原则:文史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科专业是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按“平行志愿”原则录取。

第五章入学审查、费用、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学校请假。不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会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复试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资格或入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每生每年462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700元。

第二十二条奖励措施: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如下: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分别为4000元和2000元/学年。奖学金设置如下:一等奖1000元/学期,二等奖600元/学期,三等奖300元/学期。

第二十三条资助措施:一是按照规定,为特困生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二、当地政策:宁夏户口学生享受每年4200元学费减免政策;三是争取社会慈善机构的资助;四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五是国家保留学籍,对应征入伍的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电话:0951-2138106 2138701

传真:0951-2138701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55号

邮政编码:750021

第二十五条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0951-2138689。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宁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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